公文写作中常见错误之(八)——引文不规范

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引用公文标题或会议名称不规范。引用公文标题或会议名称,在文中第一次出现时,应当完整,如果在后面的文中还要提到,可以用“以下简称‘XXXX’”来指代。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又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以下简称意见》)。在实际工作中,引用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写成“中发5号文件”或“中央发5号文”,殊不知中发5号文件年年都有,不标明年份,就不知道到底是哪一年的5号文件。又如:全国信访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因为是在沈阳召开的,因此我们在口头上常讲“沈阳会议”,但写进文稿,就必须用规范的表述方法,即“全国信访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以下简称“沈阳会议”)。

二是引用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包括文章)不规范。引用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引原文,这种做法必须忠于原文,完整准确地引用,不得随意删改字词,包括标点符号,而且引文必须用引号引起来。另一种是引用其主要内容,这种做法可以是略作删节、归纳等相关的文字处理,不加引号,但必须准确体现原文的主要精神,不得出于“为我所用”的想法,断章取义,任意歪曲。

三是引用的文件和法律法规已失效。如,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0035号)。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2号)。而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2号)下发即日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0035号)即已自动废止。因此,我们在引用时,就不能说“根据中办厅字20005号和国办发200922号文件赋予国家信访局的职能”,只能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2号)赋予国家信访局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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