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中常见错误之(六)——紧急程度滥用

紧急程度是指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如果确实十分紧急,可在信封上标注“限时送达”;电报的紧急程度分四级:“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对于紧急程度的确定,是有一定要求的,如“特提”是指十分紧急必须立即办理。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要素,如果标注不准确,也可能影响工作秩序。从工作实践中看,大家对于这个问题反映比较强烈的,不是紧急程度标低了,而是标高了。如,一般事项的公文被标成紧急,紧急事项的公文被标成特急,等等。我们时常会听到值班室或机要室的同志说,头一天深更半夜又被叫起来收文了,而所收的文有很多并不需要紧急办理。究其原因有二:一是领导的原因,不管什么时候也不管什么事,都要求“速办”;二是经办人的原因,抱着“把羊赶到别人圈里”的心理,认为把“球”踢出去,自己就踏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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